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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编制方案


什么是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水库、大中型 灌区、蓄滞洪区建设、山洪灾害防治工程、海堤工程、河流(道) 治理工程、供水工程、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农业节水工程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为什么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1、《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士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根据《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青岛市全境均属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因此,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土方挖填对土地产生扰动的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对于建设项目的制约性

  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后,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部门对项目不予立项。青岛市及各区县行政许可部门(行政审批局)对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都有明确要求。

3、行政主管部门督查

  市内和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水保监督执法要是查处了,除了罚款还要整改补做,成本更大了。建设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有可能要被处分。

编制原则

       1、符合国家对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为依据。

       2、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和地质条件,对水土保持措施的类型、型式、规模、数量、布局等进行比选,选择技术合理、符合实际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并严格按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使水土保持设计具有投资省、效果好、易实施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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